多個遺囑執行順序是怎樣的?
一、多個遺囑執行順序是怎樣的?
由於目前已經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故此多個遺囑若都有效、且都不衝突那麼就可以同時執行。可以從以下規定判斷遺囑是否有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有效需要滿足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
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三)遺囑的內容合法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四)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有些人在世期間會訂立了多份遺囑,在財產所有人死亡之後,對於此種遺囑有多份的情形,首先需要確定一下各個遺囑是否有衝突,若是沒有,那麼各個遺囑可以被同時執行,若是各個遺囑之間相互衝突,那麼看一下哪一份有效遺囑是最新訂立的,按照此遺囑來處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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