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遺囑公證管用嗎?
一、老年人遺囑公證管用嗎
老年人遺囑公證後不一定管用,具體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爲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二、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覈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公證是訂立遺囑的一個可以選擇的方式,故此公證遺囑時,必須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否則若是公證人等不具有資格等情形出現,那麼該公證遺囑是無效的。在自然人死亡,繼承開始之後,若是繼承人對該已經公證過的遺囑有效性有異議,那麼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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