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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糾紛的處理方法

遺產分割糾紛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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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遺產分割問題成爲了諸多家庭關注的焦點問題,越來越多的人,爲了爭奪遺產而背叛親離,妻離子散,被錢財矇蔽了雙眼,失去了理智與親情。呢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的處理遺產分割糾紛這個問題呢?接下來由本站來爲你指點迷津。

現實生活裏,中國遺產繼承中常見的糾紛有:

1、法定繼承糾紛

2、轉繼承糾紛

3、代位繼承糾紛

4、遺囑繼承糾紛

5、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6、遺贈糾紛

7、遺贈撫養協議糾紛

對於上述糾紛,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法定繼承糾紛的處理

法定繼承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的繼承方式。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依據下述規定解決法定繼承糾紛。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四)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五)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六)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七)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轉繼承糾紛的處理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尚未實際接受遺產之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行爲。

常見的糾紛有其他繼承人侵犯轉繼承人的繼承權,或者剝奪轉繼承人的繼承權,遇到此種情況,侵權人應停止其侵權行爲,並將應由轉繼承人所得份額歸還轉繼承人,並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由於其侵權行爲而造成的轉繼承人的損失。

三、代位繼承糾紛的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有代位繼承糾紛,依據此條即可保障代位繼承權人的繼承利益。

四、遺囑繼承糾紛的處理

在所有的繼承糾紛中,出現較多也是遺囑繼承糾紛,例如在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也有未公證遺囑;有書面遺囑,也是口頭遺囑;有同樣內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遺囑;還有日期不一致同時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遺囑等等,那麼,在這些遺囑中,怎樣判定遺囑是否有效?以及在數份有效的遺囑中,以哪份遺囑爲最終分割遺產的依據?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如下:

(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八)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十)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十一)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並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在遺囑繼承中,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遺囑是有效可執行的遺囑,但繼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遺產,也就是說,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五、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處理

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被繼承人死亡以後,還遺留有尚未清償的債務,而繼承人很多時候不願意負擔這部分屬於被繼承人的債務,由此而產生法律糾紛。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六、遺贈糾紛的處理

遺贈糾紛常常發生在遺贈人設立遺囑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在實施其繼承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遺贈人將財產用遺囑的方式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時最重要的要看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如果遺贈協議是在自願、意思明確、清醒、無脅迫的狀態下,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並且符合法律對遺囑的要件規定,應當認定遺贈協議的有效性,並尊重遺贈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受遺贈權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清償遺贈人的債務應優先於執行遺贈。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爲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七、遺贈撫養協議糾紛的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通過遺贈撫養協議的方式,將自己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遺贈給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同時享受被撫養的權利。如果遺贈扶養協議有效成立,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上文講述了在面對不同的遺產分割糾紛時所應用的方式。小編認爲在面對遺產糾紛問題時,我們應當更理智的去解決,身爲繼承人應當互相體諒,和睦團結。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詳細的糾紛調解措施以及訴訟材料步驟應當向專業人士進行詢問。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

標籤:遺產 糾紛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