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對自書遺囑有認定權嗎?
一、公證處對自書遺囑有認定權嗎?
現行《民法典》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法律條文規定很簡單明瞭——“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具體執行面臨二種情況,可能會頗費周折。是否屬於法律漏洞?需要探討。
第一種情況,寫自書遺囑人去世之後,該“自書遺囑”如何被證明確屬立遺囑人親筆所爲,而且是在頭腦清醒並自願條件下寫的?理論上講,可以找出立遺囑人生前寫過的其他書面文件如書信,檔案中的個人筆跡等等。而實際上,並不是每個中國公民都有條件實現這種做法。最好的做法是尋求一種有效途徑在立遺囑人健在情況下做一個身份見證。我國目前的公證機關或律師事務所,受理這類案例,往往不是針對身份概念上的公證或見證,而是針對遺產(標的),根據遺產價值來收取費用,往往價格不菲(至少以數千元、萬元計)。身份見證是否可歸入戶籍系統的機構來擔當?不收費,少收費,作爲一項爲人民服務的民生工作來對待,尚需拭目以待。
第二種情況,出現假自書遺囑,或在產權人無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的條件下,“被”立自書遺囑。同樣需要有一個如何鑑別、防止發生上述情況出現的技術性措施。
總之,法律本身應該不斷完善的,社會服務也是確保法律功能得以普遍實現的必要條件之一。
無論是代書遺囑還是自書遺囑,只要是遺囑人自己前往公證處並且有着明確的意識和民事行爲能力的話,那麼公證處就會對其進行公證。如果不屬於自書遺囑的話,還需要有兩名證人在場,最好還是需要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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