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代書遺囑注意哪些問題
一、訂立代書遺囑注意哪些問題
1、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代書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包括未滿18週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2、代書人應當在代書遺囑中,註明年、月、日。
3、雖然由於客觀原因,立遺囑人無法親自書寫遺囑,但《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同時,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也必須簽名,只有各方都簽名之後,該代書遺囑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代書遺囑最好經公證或律師鑑證。
經公證或鑑證的代書遺囑,較之未經公證或鑑證的代書遺囑有更強的證明力,一旦發生糾紛,經公證或鑑證的代書遺囑經人民法院審查後,產生排他性,具有唯一性,可直接作爲定案的依據。
二、代書遺囑效力能補正嗎?
遺囑一開始的時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要認定該遺囑有效,那就必須是後來的見證可以成爲該遺囑形式要件的有效補充。
我們應從法律規定入手,從本質上探索遺囑適用的根本目的性。
《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見證人在場並簽名,其目的就是爲了確保遺囑爲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防止見證人或他人的非法行爲,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一開始的時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後來的行爲都充分地表示了該份遺囑的真實性,其意思表示已經得以確認。這種既不違背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與繼承法的立法本意沒有衝突的代書遺囑雖然經過補正,也應認定遺囑有效。
《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在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時候,必須要由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代書人一般見證人中的一個。最後,在遺囑中也必須要所有的見證人都簽名。另外的建議就是,在遺囑中籤名的時候,不管是誰簽名,最好全程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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