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議和遺囑一樣嗎?
一、財產協議和遺囑一樣嗎?
不一致的,當事人協議書和遺囑的區別有法律性質不同,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爲,遺囑的個人意願必須是自己的,不受他人影響,觸處分的財產的會有些許差異,遺囑是針對個人,而協議則不僅僅涉及此類方面,第三法律效力不同,就是在自己的權益的履行時間不同。
協議與遺囑一般均系在家族親屬內部進行財產權利的無償讓與,都存在家族長輩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子女的情形,二者存在一些共同之處。
但分產協議與遺囑在本質上還是有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性質不同。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爲,體現立遺囑人的個人意志,不受他人意志影響,立遺囑人可以單方將之變更或撤銷。分產協議則須兩個以上民事主體達成合議,體現的是所有協議主體的共同意志,如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協議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2)處分的財產不同。遺囑是對立遺囑人對其本人所享有的個人財產的處分,分產協議所處分的不限於家祖長輩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分產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
二、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爲能力。遺囑爲民事行爲,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爲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人在立下遺囑過後,如果是想要進行遺囑公證的,只能由遺囑人本人進行公證申請,並且在公證申請時,需要向公證機關提供遺囑原件、申請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戶口本、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果是涉及債務的,也需要提供債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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