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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使用的微信號是遺產麼?

一、個人使用的微信號是遺產麼?

個人使用的微信號是遺產麼?

是遺產,在 微信等各種網絡賬號中留下的餘額、發佈的文本、照片等都是屬於我們的私人物品,如果我們生前沒有明確反對,這些都可以由我們的繼承人來繼承。網絡財產如網店、遊戲賬號等也具有相應的財產價值,故而應當可以作爲遺產予以繼承,但具體繼承方式應與相應的網絡運營商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繼承的方式和需要具備的條件。科教文組織《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規定:個人在網絡上的信息包括文本、數據庫、照片、軟件、網頁等,都是數字遺產。所以,即使“得到”運營方根據格式合同主張對“得到”賬號享有所有權,但並不意味着“得到”運營方對我們賬號中的餘額、發表的留言、筆記也擁有所有權。

二、遺產的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對於個人使用的微信號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對於具體的遺產處理情況,應當根據遺產所有人的意願來進行認定,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訂立遺囑進行認定,後期發生矛盾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標籤:遺產 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