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關於重婚罪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一、 最高關於重婚罪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
《民訴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據上述規定,移送管轄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轄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訴法院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只有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訴法院單方決定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爲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訴法院無需徵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爲由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級法院發現本院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是需要對是否具備管轄權進行認定,必須在具備管轄權的情況下才可以受理案件,如果在受理後發現並不具備管轄權的,那麼是不可以進行司法審理的,這時還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移送管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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