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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起訴重婚罪主體只能是受害者嗎

同居1.08W

法定起訴重婚罪主體只能是受害者嗎

一、法定起訴重婚罪主體只能是受害者嗎?

起訴重婚罪的主體可以是其他受害者以外的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二、重婚罪的犯罪類型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因爲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着重婚案件當中的某些人配偶,自己既不到公安機關報案,也不到人民法院起訴,並且當事人是知道對方重婚這種犯罪行爲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說重婚就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了,重婚畢竟也不是絕對的親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