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兩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應該如何界定?
現在同居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但是當兩人感情不和導致的分手,甚至分割財產,那麼未婚兩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應該如何界定?根據相關的規定,未婚同居,財產分割應該遵從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所以具體的相關界定我們看下文。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
同居財產分割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爲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爲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的,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爲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爲個人債務。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所以我們看到了上面的文章已經說了,有關未婚兩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應該如何界定的事宜,也就是說,未婚同居,兩人的財產也是屬於共同財產,當發生財產分割時,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定,這樣才能保全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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