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三生孩子是否重婚罪?
一、與小三生孩子是否重婚罪?
不構成。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二、哪些情況構成重婚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根據是否構成重婚的行爲進行認定,重婚的行爲包括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等都屬於重婚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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