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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同居3.14W

一、事實婚姻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債務的規定是現在不需要由雙方共同對於所形成的債務來進行償還,構成事實婚姻的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以終生共同生活爲目的,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的婚姻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的需要滿足以下要點:

(1)同居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2)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爲開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3)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且其主動公開其夫妻關係;

(4)男女雙方在同居時已經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

二、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爲夫妻共同生活對外所欠債務屬於共同債務。1994年2月1日後不再存在事實婚姻,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則一方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

在法律上,事實婚姻的認定經歷了許多變革。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之後,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做了很大的修正,明確了男女雙方同居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當事人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不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的,雙方婚姻關係就是無效的,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債務發生在1994年以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妻關係中,纔會出現債務糾紛問題,1994年以後,雙方沒有補辦登記,是不能認定爲婚姻的。當事人雙方不屬於夫妻關係,當然也不必承擔共同的債務。法律的日益完善,是適應社會的新形勢,所以合法、不違背法律規定,是認定事實婚姻的重要因素。

總的來講,事實婚姻主要涵蓋以下幾點:同居的雙方男女同居時是符合結婚條件的,比如當時都是單身,不是直系親緣關係等等,這點和現行的結婚規定是要一致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也是夫妻關係相稱,這時沒有登記結婚,該夫妻同居行爲發生在在1994年頒佈《婚姻管理條例》以前。同居行爲發生在1994年頒佈《婚姻管理條例》以後,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一旦構成事實婚姻,則夫妻雙方就要承擔婚姻中的共同債務。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事實婚姻做出合理的認定,指的是我們國家1994年2月1日頒佈相關的條例之前,在現在這個階段的話是不能夠承認事實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的,所以他在這個過程當中所形成的債務關係也不能夠由雙方平均承擔。

標籤:事實 債務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