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公安機關有權管嗎?
一、重婚公安機關有權管嗎?
公安機關是有權管重婚案件的,因爲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羣衆、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重婚罪是一種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爲,敗壞社會道德風尚,不利於精神文明建設。我國國情、道德觀念、歷史傳統、社會信仰決定了,重婚是一種應該受到嚴厲道德譴責、進而需要刑法管制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因此,公安機關不但有權立案管轄,而且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應否對該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二、什麼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三、重婚罪的犯罪類型有哪些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在生活中不僅是個簡單的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爲,而是一種危害社會和公民尊重婚姻等秩序的破壞,所以只要受害人在明確的證據支持下才能去起訴或者找公安要求幫助的,公安機關能夠管的並不是這個婚姻關係的本身,而是公民侵害特定人其權利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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