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簽訂抱養協議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抱養協議其實也就是收養協議,在民間親戚家無法生育的情況下,可能一些家庭會將自己多的孩子抱給對方撫養。但其實建立的也就是一種收養關係,此時當事人會簽訂書面的抱養協議,以免日後出現什麼問題。那當事人簽訂抱養協議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簽訂抱養協議要注意什麼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一)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三)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二、抱養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係;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8、約定收養解除條件和事項。
9、收養協議糾紛處理方式和違反約定所產生的責任承擔。
如果需要抱養他人的子女,此時出於對雙方利益的考慮,建議最好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手續辦理,即先簽訂書面的抱養協議,之後再辦理抱養登記或者進行公證,只有建立了合法的抱養關係之後,才能比較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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