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財產如何分配
老人去世之後財產分配問題,涉及的是遺產繼承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發生在當事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換句話說,只有當事人已經死亡了纔會出現遺產繼承的情況。而在這種法律關係下,當事人爲繼承人和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享有財產而因爲死亡使得財產發生轉移,而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下的遺產的當事人就被稱爲繼承人。我國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動稱爲繼承人的稱爲法定繼承,而對於因爲合法遺囑接受遺產的人也是繼承人,而兩者的繼承關係主要是一份遺囑所形成。而繼承人依法享有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就被稱爲繼承權。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生前,在自願且清醒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所立下的遺囑,同時可以申請律師或者相應的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第二種被稱爲遺贈,將自己的遺產捐贈給國家,集體以及所有除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同時這種情況也要遵循被繼承人生前自己的意願進行。第三種則是,遺贈撫養協議所產生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被繼承人生前根據自己的意願與撫養人之間訂立合同,合同說明撫養人應當承擔起被繼承人生老病死喪葬的一些事宜的義務,而這種義務結束以被繼承人去世爲止,在此之後,被繼承人名下的全部或者部分的遺產將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目前比較少見。主要應用是在無子養老的情況下,部分養老院中可見。最後一種,也是最爲常見的一種,法定繼承。該關係在上述三種均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緣關係遠近來確定其順序。
而在上述四種情況中,如果出現衝突,或者兩種及兩種以上的情況時,效力最高的是遺囑撫養協議,其次是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遺囑根據時間的先後進行判定效力,以被繼承人最後一次訂立的遺囑爲準。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是可以通過法律直接指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還可以通過同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此產生了三類繼承權主體:
法定繼承人
遺囑指定繼承人
扶養協議指定繼承人
應該給要注意的是,《繼承法》第28條中規定,財產分割的時候,應當保留對於未出生胎兒的合法權益,保留其繼承權與繼承份額,但是當胎兒出生是一個死胎時,應當根據他所產生的繼承關係進行繼承。
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主要就是繼承權主體的問題,這也是最難的問題,哪些人擁有繼承權。沒有遺囑的情況中,法定方式分割財產中,依法確定親屬關係時候,需要依據《婚姻法》相關條文以確定是否有繼承權。同時對於某些可能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則需要參考《繼承法》第7條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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