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賠償女方的離婚協議有哪些風險?
男方賠償女方的離婚協議有哪些風險?
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患。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三、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
①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②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③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在協議離婚的過程當中,對於協議的內容往往隱含着一定的風險。在協議當中對於雙方共同財產以及子女撫養權的規定有時往往不夠明確,在後期就容易產生一定的糾紛。除此之外,離婚協議的簽訂與訴訟離婚相比也缺乏法律效用力,對於內容的規定也缺少法律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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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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