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撤銷事由是什麼?
人們總說婚姻是女人的墳墓,一入婚姻深似海。這種說法是有違社會發展規律的。隨着婚姻觀念的不斷開放,人們尤其是婦女不再害怕離婚。爲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越來越多勇敢的女人從家庭的束縛中脫離出來。總歸來說,離婚畢竟也是有過婚史之人,而我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則直接將以前的婚姻否定掉,當事人不再是有婚史之人。下面就是我國有關可撤銷婚姻的撤銷事由的相關規定。
一、可撤銷婚姻的撤銷事由
1、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在婚姻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撤銷後婚姻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我國,可撤銷婚姻的撤銷事由是很單一的。雖然單一但是撤銷的條件是很嚴格的。只有受脅迫的婚姻纔可撤銷,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受脅迫之所以成爲可撤銷婚姻的唯一事由,是因爲受脅迫違背了締結婚姻中最重要的一條即雙方自願原則,加之受脅迫牽連的情形比較嚴重。因此,國家要加大力度保護受害者的身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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