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異地離婚冷靜期怎麼辦?
一、人在異地離婚冷靜期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異地是需要回到戶籍所在地來處理的。離婚冷靜期在外地不可以離婚。因爲離婚冷靜期制度要求夫妻雙方都到達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如果一方在外地的話那麼就不滿足雙方到場的條件,那麼當然是不可以離婚的。換句話說,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只可以在異地辦訴訟離婚。
在婚姻自由的今天,法律也不能強制的給離婚設置”障礙“,這樣只會更加激化家庭矛盾,如果要設置離婚冷靜期,應該在此基礎上更加細化。30天的離婚冷靜期可以適用於衝動離婚的,鬧脾氣離婚的。但對於婚姻中出現的原則性問題,比如家暴、出軌、賭博、吸毒或者對家庭不負責任、感情已經已經完全破裂的夫妻不應設置冷靜期。
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當前一些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也探索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冷靜期滿後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態度決定是否進入離婚訴訟程序,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條件是什麼?
①冷靜要經雙方同意
首先,依據最高院的規定,適用冷靜期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因此並不會出現所謂法院隨意的延長審限時間等,或者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藉此拖延訴訟的情況。
②冷靜期不白等
其次,冷靜期內各方不是坐等熬時間,而是要採取積極的措施修復情感、例如做心理疏導,或開展調解工作,總之是圍繞解決該起家事糾紛做正向的工作。
對於增加冷靜期也是爲了防止夫妻衝動離婚。但是很多人也會呈反對意見。但離婚冷靜期也是有適用條件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離婚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進行操作,比如說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的,就可以通過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但是是需要回到其中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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