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兩歲半離婚會判給誰
看誰更適合照顧孩子,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比如有沒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沒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話,而且女方也堅持要撫養權的話,會判給女方。
1、子女不足兩週歲離婚時子女不足兩週歲的,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離婚時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都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1)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
(2)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爲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3)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4)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根據父母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和經濟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原則上,會獎勵給母親。但是,如果母親有特殊原因,那些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意撫養孩子的人可以和父親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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