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給小三的遺囑有效嗎?
一、遺贈給小三的遺囑有效嗎?
繼承可以分爲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如果行爲人在確定意識清醒的時候,在不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的情況下,有權利把自己名下財產贈與任何人。判決應尊重公民財產自由處分權,遺囑有效就應當支持。遺囑公證不是必須形式,只要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就是有效的。
二、《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1、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立遺囑時不能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無獨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2、依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有三種形式,即口頭遺囑、自書(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其法律效力大於口頭遺囑和書面遺囑,在無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書面遺囑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3、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另外,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父親的個人財產,否則其處分的他人財產無效,從《繼承法》規定來看,公民有權將遺產遺贈給不具有繼承權的其他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綜上所述,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遺產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個人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爲無效遺囑,遺產處理應當保留繼承人必要的遺產,剩餘部分按照遺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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