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起訴離婚手續是什麼?
一、辦完起訴離婚手續是什麼?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雙方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雙方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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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手續的辦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還需要對相關的離婚財產、離婚債務以及子女撫養權情況進行認定處理,如果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的,還可以通過上訴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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