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一方不願離婚該如何離
一、夫妻雙方一方不願離婚該如何離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雙方就無法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也就無法協議離婚。這種情況下要求離婚的一方只能是到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將依據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婚姻現狀和離婚原因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情況,來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經調解程序後,如婚姻關係確已破裂,法院最終會依法判決的。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這一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開庭審理後法院會依據事實,做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怎樣提起離婚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爲,必須符合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序。
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2、起訴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爲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受理離婚案件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此時僅僅是不能通過協議方式離婚,除了這種離婚方式外法律中還規定了訴訟離婚的方式,也就是說此時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只要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那也是會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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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