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以後財產如何分配?
結婚成爲夫妻之後一路走來也不容易,可是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因素導致生活破裂無法挽回,雙方走到了離婚的路途上。夫妻結婚後就融爲了一體成立了一個新的家庭,財產問題當然也與未婚時是不同的。那麼離婚後財產應該怎樣去分配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可以就財產的分割重新協商處理,達成新的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解決。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4、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5、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非常的繁瑣又必須非常的細緻,隨着社會的發展,法治進程不斷前進,我國的法律對這方面也是作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使人們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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