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婚禮未領證離婚賠償什麼?
一、辦婚禮未領證離婚賠償什麼?
因爲男女雙方並沒有領取結婚證,所以在法律上男女雙方並不存在婚姻關係,只是普通的戀愛同居關係,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存在離婚的說法。男女雙方現在想分開就可以直接分開,與誰結婚也是自由的,不會因爲男女雙方辦過酒席或者舉行過婚禮儀式就認定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彩禮返還有一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裏返還的必須是彩禮,而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習俗、以結婚爲目的給的財產,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
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爲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爲,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一)行爲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爲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爲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爲。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爲,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爲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爲主觀要件。行爲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男女雙方也是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來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麼爲了更好的保障婚姻中雙方的權益,國家也是制定了相關法律,其中就規定了只有辦理結婚證才屬於有婚姻關係,如果在民間,男女雙方只是辦理了婚禮,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也不會被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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