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失敗的原因有什麼
我們都知道的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即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對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權等都要達成一致的意見,但是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功的,就需要進行訴訟離婚,但是也不是訴訟離婚就一定會被判的,起訴離婚失敗的原因有什麼?
當一方當事人被已經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於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夫妻關係時,的確得到的結果,往往是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那麼,究竟爲什麼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判離呢?
我們知道,離婚是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的,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當一方當事人被已經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於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夫妻關係時,的確得到的結果,往往是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那麼,究竟爲什麼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判離呢?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說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實踐中也通常因爲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於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繫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起訴。
通常,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原因有兩種情況
一、真誠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因爲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感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麼堅決,被告仍想挽留。
二、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被告想獨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爲了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於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需要六個月之後纔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而這六個月的時間,則爲對方惡意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爲此,當事人要做好防止財產轉移的準備,以免造成自己財產權益的損失。
以上全文便是起訴離婚失敗的原因有什麼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不是所有申請起訴離婚的夫妻法院都會判決離婚,即不具備離婚的情形,往往法院會要求雙方再好好修復關係,恢復感情,繼續維護夫妻之間的關係,還是有疑問的可以向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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