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與涉及軍人離婚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一般離婚與涉及軍人離婚管轄規定是什麼?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方面要注意什麼?
1、現役軍人的範圍。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藉的幹部與戰士。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與戰士。在軍隊工作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及退役、復員和轉業人員均不屬於現役軍人的範圍。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含義。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況而言。如果雙方均爲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本條規定。
3、對“須得軍人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說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係,判決不準離婚。
4、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這一規定。需要強調的是,該規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將其理解爲只要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無論如何就不能判決離婚。在軍人有重大過錯時,該規定不適用。
綜上所述,通過法律程序離婚的,會由法院做出判決,離婚案件管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軍人起訴離婚也是如此。當然,軍人離婚和普通人有所不同,法院立案前,團以上機關會進行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由駐地法院裁決。判決離婚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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