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能離婚嗎
婚姻是自由的,男女雙方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那如果說女方在哺乳期間可以離婚嗎?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爲了保護婦女及出生嬰兒的權益,男方是不能夠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的一年時間內或者是女方中止妊娠後的六個月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但是,女方提出的以及確有必要對男方提出的離婚申請受理的除外。
因此,女方在哺乳期能不能離婚需要看實際的具體情況而定。
1、哺乳期婦女會離婚嗎
哺乳期就是婦女產後哺乳嬰兒的時期,一般是十個月到一年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應當是雙方本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是自願的,子女、財產有適當安排的,發給離婚證書。
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要求離婚的,即不是自願離婚的,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者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關係破裂,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規定,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或者是在分娩後的一年內、終止妊娠後的六個月內的,男方除了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是不能向提出離婚申請的,但是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當然,自願離婚的除外。
2、護理女性離婚監護權問題
父母離婚後,往往會出現子女與父母一方分離,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監護權的歸屬一般按照“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確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說男女雙方離婚的時候,子女還在哺乳期的,原則上是由母方撫養,即母方獲得子女撫養權。雙方對斷奶後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的撫養髮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哺乳期婦女離婚時,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由母親規定,在例外情況下,子女的監護權屬於父親。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以與父親同住:
(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癒的嚴重疾病的,不適宜居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與自己同住,但沒有在撫養子女的條件下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親住在一起。父母同意不滿兩週歲的子女與父親同住,對其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以上所述。就哺乳期婦女是否可以離婚的問題作了簡單介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於哺乳期的婦女能不能離婚,就女方角度來件,女方要離婚的,雙方可以自願離婚的,可以直接去登記離婚,男方不同意離婚的,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但是,男方沒有正當的理由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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