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訴訟上訴可以嗎?
對於離婚這種案件,有些律師可能會處理得比較棘手,因爲根據具體情況不同,有些處理方式也就不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聊一下離婚訴訟上訴可以嗎?根據我們國家的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案件當中,當事人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具體看下文。
離婚案件可以上訴嗎?
離婚案件的爭議分兩類。第一類是身份關係糾紛(是否還是夫妻關係) 第二類是財產糾紛。
第一類的身份關係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因爲婚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變動。
如果法院判處不予以離婚的,則可在判決後6個月後纔可再次提起離婚申請。
第二類的財產糾紛,可以上訴。因爲這並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離婚上訴期間所得的收入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所得的財產及收益。這裏涉及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關係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於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發生該法律事實時,婚姻關係終止,在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後,一方不服,上訴的,這段時間,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因此,如果男女一方在上訴期間購買彩票,並贏得大獎,該獎項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對其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 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 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雖然我們瞭解了我們國家對於離婚法相關的一些規定之後,但是對於離婚訴訟一些的案件,有些讀者在看完本篇文章之後,一定能夠有一定的瞭解,文章中也是舉的一個例子來共同討論一下離婚訴訟上訴可以嗎這一相關問題,如有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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