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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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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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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告提起的訴訟,法院並非都予以受理。只有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纔會受理。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法院一般會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的,則裁定駁回起訴。那麼夫妻不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不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從此規定可知,離婚案件中,有些情況下當事人的訴權收到一定的限制,具體而言,分爲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均受到限制的情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包括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訴的,不受此限。

(二)男方受限制,而女方不受限制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哪些情況不能協議離婚

自從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以來,辦理協議離婚不再需要單位或居委會出具介紹信,當事人的隱私得到保護,手續已經十分簡化。但是,有些情況下,雖然離婚雙方願意協議離婚,但因爲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記部門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

1、雙方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2、一方或雙方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結婚登記不是在國內辦理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概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需要雙方當事人準備好相關訴訟材料到法院起訴離婚。

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去法院訴訟離婚,還是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在上文介紹的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甚至在限定時間內不能辦理離婚手續。要是夫妻不可以起訴離婚的話,則此時可以考慮通過協議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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