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有效嗎
離婚1.56W
律師解析:有效,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程序。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須親自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査後,査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家庭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准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作爲婚姻關係已合法解除的憑證。但有以下的情況則離婚無效:
1、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2、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3、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
4、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
6、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2、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3、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
4、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
6、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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