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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青春補償協議合法嗎?

離婚2.78W

一、離婚時青春補償協議合法嗎?

離婚時青春補償協議合法嗎?

合法的,所謂青春損失費,一般是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爲女方者居多)自覺爲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青春損失費並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從未出現過。其之所以爲公衆知悉,是因爲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常常爲報刊、雜誌所報道。 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它是基於我國傳統的倫理文化及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所培育,併爲普通民衆所創造。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常常符合一般的倫理觀念,但在法律上卻是另類名詞,所以常常引起新聞媒體的關注,並以此吸引眼球。

二、協議約定賠償青春損失費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然而,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約定,很難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青春損失費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流觀點認爲: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僅適用於夫妻離婚時的過錯賠償,至於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則不能適用本條規定。 星瀚律師認爲,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對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種侵害,爲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當事人爲解除這類同居關係所承諾的青春補償,無論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質上均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者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離婚補償的認定上,法律上的規定是隻要一方在存在離婚過錯的情況下,纔可以要求進行賠償,青春賠償協議的相關認定也是屬於這種情況,如果對方沒有離婚過錯的情況,那麼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但雙方約定的可以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