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協議要注意什麼
離婚的時候,有人會簽訂離婚財產協議,提前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財產涉及利益問題,有些問題不得不注意,那離婚財產協議要注意什麼?很多人簽訂了離婚財產協議後感覺不妥,想要反悔,那對離婚財產協議反悔的怎麼辦?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財產協議要注意什麼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二、對離婚財產協議反悔的怎麼辦
對曾經達成一致意見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男女雙方自願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或雙方就處處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因爲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僅僅是對協議內容進行形式審查,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缺乏保障,有必要給與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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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也可以提起訴訟
男女雙方在登記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曾經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因此辦理了離婚登記,發給了離婚證。如果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
3、可以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變更、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發現欺詐、脅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唯一條件。司法解釋中留有餘地,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國發現協議內容違法《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
如果出現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關於合同無效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協議無效而不是撤銷協議。
4、訴訟時效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一年”的起算點應當是從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男女實際領取離婚證的次日起算。超過一年,法院不再受理。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協議,也就是夫妻在想要結束婚姻關係的時候,就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之後簽訂的一份協議,其中詳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可以說與當事人的利益是密切相關的。而就該協議效力來講,法律中是存在當事人在簽字以後拒絕履行並撤銷更改的情況的。因具體協議簽訂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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