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分居半年能否作爲離婚的條件
一、新婚姻法夫妻分居半年能否作爲離婚的條件
《新婚姻法》規定:分居滿2年且感情破裂可以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但不能判定爲自動離婚,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協議離婚纔可離婚。分居即是指: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造成分居。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頒佈於1980年,再次修改於2001年,目前所實施的《婚姻法》就是2001年的版本,此後並無修改!要說新,就是《婚姻法》實施以來,在不同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對實施《婚姻法》的各種解釋和意見,如: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一)(二)(三),這是對《婚姻法》最詳盡、最權威的解釋。我國的婚姻法的三個版本分別爲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而現行有效的婚姻法是根據2001年的修正案修訂的,也是最新的婚姻法,所以從2001以後,我們國家就沒有頒佈過新的婚姻法,或者對婚姻法做出修訂,因此不存在什麼新的婚姻法出來了!但是,在2001年、2003年以及2011年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對婚姻法的一些規定做了解釋以及完善。如果說最新的婚姻法相關規定,那就是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更加具體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以及判斷標準。比如說是爭吵以後離家出走,或者是分房生活。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雙方當事人必須得是自已願意,沒有任何一方的強迫或者逼迫關係,如果有這種行爲,不但離不了婚,還會受到相關的法律制裁。
自從頒佈了新的婚姻法後,對於婚後買房的房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作出相應規定,也對離婚之後的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更明確的規定,但現行的婚姻法中並沒有對夫妻分居作出明確規定,如果確實存在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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