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離婚時賠償金一般是多少?
一、家庭暴力離婚時賠償金一般是多少?
家庭暴力離婚時賠償金一般是爲幾百到幾千元不等,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1、《民法典》(202.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22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3、《刑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二、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爲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爲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家暴行爲發生之後,不僅需要支付醫藥費等的賠償,離婚時也會少分割一些財產,且也有可能會被罰處治安處罰。且若是已經掌握了對方實施家暴行爲的證據,此時是可以帶着這些證據、民事離婚訴狀等相關材料,就可以到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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