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一方不同意離婚能離婚嗎
由於我國規定的法定離婚方式有兩種,所以對於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在協議方式下雖然不能離婚,但如果是去法院起訴離婚的話,其實還是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的。這個時候就要看實際是否達到了訴訟離婚的標準,達到的情況下調解無效纔會判決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其中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只適用於雙方已經就一切事宜達成共識,而選擇離婚的情況,去法院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有爭議的情況。一方不同離婚怎麼辦?答案就很明瞭了,一方不同意能離婚,離婚方式採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法院調解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與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經過法院調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男方毆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傷殘,而男方遺棄女方等情況;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要有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調動分居,這樣法院纔會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以上列舉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訴訟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婚外情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以證明確有其事,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要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纔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強了。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訴訟離婚的情況,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列。
夫妻中一方要是不同意離婚的話,那麼此時就無法協議離婚。但要是訴訟離婚的話,只要符合了規定的標準,即使有一方當事人並不同意離婚,最終要是有可能做出離婚判決,自然也就有機會解除婚姻關係。所以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也不是一定就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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