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補的借條離婚時如何認定?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要是當事人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借款交付的事實,補借條合法有效,那麼將受法律保護,應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後補的借條離婚認定其有效合法的情況就是,拿出借條的一方或雙方都能給出更多有力的證據證明確實如這份借條所寫存在借款的事實,或款項交付憑證等,婚姻期間所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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