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不能辦離婚登記
一、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辦離婚登記
有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如果男女雙方均爲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到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而不必回到國內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登記按照受理、初審、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方面要求向夫妻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在經過審查之後,如果發現具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則一般不予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與此同時,婚姻登記機構還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 諮詢服務。但要是滿足離婚登記條件要求的話,那麼就應該依法受理,之後按照規定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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