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血親關係辦了絕育證明可以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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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禁止近親之間結婚,這主要是擔心婚後生育的子女患病的概率增加,不利於優生優育。於是有的人就在問,那要是有血親關係辦了絕育證明的,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辦理結婚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有血親關係辦了絕育證明可以結婚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該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是不允許隨意變通的。如果二人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肯定不符合結婚條件的。雖然二人已經接受了絕育手術,但是二人的關係卻並沒有因此而改變。而且,二人如果在此情況下結婚,在漫長的婚後生活中,二人很有可能會產生生育後代的願望,而這種願望無法被實現是不利於婚後感情的穩定的。如果《民法典》可以在這種情況下變通,也是不利於社會穩定的。
所以儘管是做了絕育手術,開具了絕育證明,也是不可以結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爲什麼近親婚配的子女容易患遺傳病呢?
我們知道,每個“健康”人身上都有可能帶有幾個隱性的致病基因,只有當父母都有共同的“致病基因”,並且“相會”時,後代纔有所表現,即明顯發病。在一般的婚配關係中,這種“相會”極爲少見;而在近親結婚的夫婦中,這種“相會”則明顯增加,因爲他們的血緣關係很近,來自相同的祖輩,共同的基因較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完全符合優生學的原則。愛情與婚姻是自由的,但決不只是兩個人的事。儘管近親婚配者的後代並不一定都是遺傳病患者,但他們患各種隱性遺傳病的機會比非近親婚配者的後代要多得多,不應該存有僥倖心理,否則,將是一時歡樂,悔恨終生。
若屬於《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近親的話,那麼此時無論如何都是不能結婚的。雖然當事人說要進行絕育,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該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是不允許隨意變通的。所以,儘管開具了絕育證明,也不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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