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直接血緣關係可以結婚嗎?
一、無直接血緣關係可以結婚嗎?
無直接血緣關係並不一定可以結婚,如三代以內的血親都是不可以辦理結婚的。擬製血親指本無直接血緣關係,法律上確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法律亦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係應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之間的通婚不大適宜,且我國民間在結婚問題上歷來講究尊卑有別、長幼有序,反對不民輩份的親屬通婚,並且如不同輩份的擬製血親通婚,也可能會侵害養子女或繼子女的利益。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結婚時血親的相關規定,對於不符合結婚條件的,顯然是不可以辦理結婚的,當事人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結婚登記部門辦理,由結婚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避免造成了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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