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在當今社會,婚姻基本上是所有人都會經歷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是你並不知道你的婚姻是否有效或者在踏入了一段你並不想擁有的婚姻生活,你該怎麼做。那麼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讓我們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兩種情形: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在進行合法結婚時一定要了解清楚相關法律條例,避免這種不合法的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情形。若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法律是不承認相關雙方的配偶關係,該婚姻是無效的,在經濟等方面都不存在所謂的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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