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異同有哪些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異同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爲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爲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爲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二、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怎麼處理
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裏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係。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爲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這裏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主要區別在於無效婚姻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撤銷婚姻更側重於個人對婚姻的脅迫等情況。遇到這種婚姻,一定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因爲無論是哪種婚姻,對於婚姻的受害者來說,損失都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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