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可以剝奪監護權嗎?
一、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可以剝奪監護權嗎?
可以剝奪監護體驗,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監護人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二、剝奪監護權後,孩子怎麼辦?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可指定有能力承擔監護人義務的人和組織去照管孩子。而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國家監護是通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環境。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爲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以上就是監護人剝奪監護權的相關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爲了利於被監護人的成長,是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自己的實際來指定監護的。對於剝奪監護權的具體情況,一般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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