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解讀修改了哪些內容?
1.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修改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爲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穩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形,並未規定法院訴訟離婚亦須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間衝動離婚、輕率離婚,有利於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婚姻,謹慎行使權利,同時對保護家庭關係、維護家庭穩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緩衝作用。
4.新增離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惡意拖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以上就是我國民法典中對於婚姻編所增加和修改的相關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婚姻中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的認定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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