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死亡一方的債務如何承擔?
一個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同外界產生資金上的往來。有時候,夫妻一方死亡後,其負有的一些債務還沒有還清,比如信用卡欠款、銀行貸款等。而我國的民法典是關於公民結婚、離婚等方面重要法律文件,那麼,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債務如何承擔?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債務如何承擔?
關於夫妻中一方去世後的債務清償在民法典和民法典中有規定,即對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屬於一方的債務,可由去世一方的遺產清償。具體規定如上: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爲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物的,爲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此處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 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並不是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爲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爲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5、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爲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的,如果其負有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債務應該由另一方承擔,用共同財產償還。如果死者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則活着的一方可以不同共同財產支付,而用死者的個人財產,也就是遺產部分償還債務。等清償完畢後,留下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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