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疾病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婚姻無效疾病的種類包括哪些?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目前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爲以下疾病:
(1)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的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後患上的。
綜上,婚姻作爲一種社會形式,只有滿足了婚姻成立的本質和形式要求,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男女的結合違反法律規定的婚姻條件,屬於非法婚姻,不能爲法律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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