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居幾年算自動離婚?
在我們的現代社會很多夫妻之間因爲感情問題,或者是一些其他的矛盾會選擇分居,分居的話對於感情的維繫自然是不利的。很多人都認爲分居多長時間之後就可以離婚了,但是實際上法律對此有着規定,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居幾年算自動離婚?
一、離婚財產分割時間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離婚,是美國夫婦現在很流行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雖然覺得無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繼續生活,但鑑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又不願意捨棄婚姻帶來的諸多好處,最後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干涉。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辦理財產分割公證要注意什麼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一)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五)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六)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七)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八)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九)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二、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爲,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二)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三)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四)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五)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六)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七)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爲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不管是分居多少年那麼多,不會自動離婚的,因爲我們國家規定了離婚,他必須通過兩種途徑,或者是訴訟或者是協商。只能說分居滿兩年以上,那麼在法院上可能會被認爲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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