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斷?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而“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刑法》上的遺棄罪,可以理解爲遺棄家庭成員罪。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首先,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其次,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爲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最後是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在離婚後遺棄的主要是自己的家庭成員,而且只要是一些老人、孩子、殘疾的沒有自主生活能力的人,這些就可以叫做遺棄家庭成員,在是否構成犯罪我們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
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婚姻家庭的規定也是十分的嚴格且詳細的,因爲婚姻家庭不僅僅是涉及到小家庭的穩定以及公民的利益,此時也是會涉及到我國的社會的和諧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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