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一審爲什麼不當庭宣判?

一、一審爲什麼不當庭宣判

一審爲什麼不當庭宣判?

不能當庭宣判的原因是以下幾個:

1、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

2、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如果是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當庭宣判的,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的比較少。當庭宣判的需要以下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爲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爲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爲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爲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爲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二、當庭宣判的原則

合議庭、獨任審判員適用當庭宣判的方式,應依照民事訴論程序審理案件,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把庭審作爲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實通過公開開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等一系列庭審活動,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證據、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的依據等,然後全面客觀地進行評議,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因此,只有堅持先審後判,纔能有效防止先查後審、先判後審、先入爲主的庭審走過場的做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先審後判的原則,才能進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樹立法院執法公正的形象。

一審程序不當庭宣判的情況有很多,因爲能夠當庭宣判的的案件都是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普通程序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無法當庭宣判的。因此起訴的時候應該準備好確切的證據,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有機會當庭宣判的。


標籤:一審 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