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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衛權

家庭暴力防衛權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爲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衆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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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家庭暴力中的當防衛行爲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9條指出:要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衛。爲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爲,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爲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爲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防衛行爲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並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爲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採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爲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爲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爲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家庭暴力也就是我們說的家暴,這一行爲其實會嚴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而很多時候家暴都是發生在夫妻之間,而這一情況也成爲了《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同時也是屬於過錯情形之一。要是因此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