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人家暴的刑法是怎麼樣的?
一、關於未成年人家暴的刑法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規定:
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犯虐待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家暴是否構成虐待罪,主要看家暴行爲是否具有經常性、一貫性。並且還需要看情節是否屬於惡劣,所謂情節惡劣,主要是指手段兇狠殘忍、動機卑鄙,虐待時間長,或者虐待老人、孩子、重病患者等,或者因家暴行爲激起民憤的。
這裏值得一說的是家暴的主體和對象必須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家庭的成員,並且家暴不一定是暴力行爲,侮辱、咒罵、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強迫超體力勞動和限制人身自由都屬於是家暴。
二、證明家暴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在家庭暴力取證的時候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認可的有效證據,是贏得家庭暴力離婚官司的關鍵。因此受害方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證據,這些證據是證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也是經常被法院所認可的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2、報警記錄。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裏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書證。
(1)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爲,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爲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2)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3)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爲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5、視聽資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爲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爲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2)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爲家庭暴力的證據。
6、悔過書。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爲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爲家庭暴力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家暴就屬於當事人對自己的家庭成員進行實施毆打或者是精神的折磨,這種情形只要認定爲家暴並讓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會被判有期徒刑,一般輕者處二年以下,而對於嚴重者是可以高達七年的有期徒刑,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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